法令新知KNOWLEDGE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且在同一申報戶者,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僅限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陳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本人及配偶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16,200元,經國稅局以其中9,700元保險費之繳款人非屬同一申報戶,
予以剔除補稅,陳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無工作,若無健保無法就醫,故加保於桃園區公所,
保費全部由其繳交請准予扣除云云。經國稅局查得陳君及其配偶103年度全民健康之保險費有9,700元,
惟實際繳款人為其長子,其中3,700元由其長子任職之公司代扣繳納,
其餘6,000元則由其長子依該公所就渠等3人健保費併同掣發之繳款單(被保險人及繳款人為其長子,
陳君及配偶為眷屬)繳納,故系爭保險費並非由陳君繳納甚明,因被保險人(即繳費義務人)與陳君非屬同一申報戶,
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
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
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方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