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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員代收稅捐文書,有送達效力!
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後以該機關遞送之稅捐文書,
由其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
國稅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設有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代收郵件等工作,
依前揭規定即屬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稅捐文書之日起,
即對納稅義務人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捐文書交付予納稅義務人,
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國稅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多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之稅捐文書,
勿以非本人親自簽收而不予理會,以免發生延誤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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