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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
國稅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
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避免因未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
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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