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即將開徵,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
今年6月才購買的土地,本年度應負擔多少比例的地價稅?
該處指出,地價稅之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惟該年度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當年度8月31日為認定之基準,
也就是說在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並不以當年度持有土地期間的比例計算地價稅。所以,民眾在6月間取得土地所有權,
雖然當年度只持有該筆土地6個多月,仍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雖可以在私下約定該年度雙方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由何人繳納,
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因此改變法定納稅義務人應負擔公法上繳納地價稅的義務,
無法要求稅捐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按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筆土地時間長短,
分開計稅。有意買賣土地之民眾,請妥善規劃,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