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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
且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受益人死亡時所遺信託利益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土地」,不能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之規定。
國稅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案,申請人列報xx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之適用。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土地為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
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因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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