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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

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800餘萬元,

同時列報存出保證金2億餘元,經查係甲公司向銀行貸款而借予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且並未收取利息,

其性質係屬關係企業之資金貸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合計調減利息支出5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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