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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貨物稅

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碳,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意願,

財政部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

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

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該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

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民眾如對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

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