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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之各類所得時,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內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
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於事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經查獲後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丁公司於102年間給付租金所得100萬元,
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期限扣繳稅款10萬元,
惟未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雖自動補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仍屬逾期申報者,經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
除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1月底前(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可延長至2月5日),
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