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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報繳稅,應善盡監督之責,以免因其申報不實受罰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224條前段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內,
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因此,營業人對於申報書之填載、稅款繳納及相關文件是否正確,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之責,
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而免除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因進項憑證不足,
代理記帳業者乙君基於職務之便,盜開丙企業社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35萬餘元,
經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
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89萬餘元。另乙君幫助甲公司逃漏稅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
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及刑法部分亦已移送偵辦刑責。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委託相關業者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應善盡監督責任,
確實核對申報及繳付稅款情形,並親自保管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
以免讓不法人士有機可趁,損害自己權益,營業人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