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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相關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

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與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

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

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年5月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

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

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

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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