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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和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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