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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比率超過三成者不得享受五年免稅之優惠
適用五年免稅之公司在投資計畫產品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
其委託加工成本占該產品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之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比例占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之所得,得以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主要係從事壓鑄模具及塑膠射出製造之業務,
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計畫產品項目為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電子零組件等。
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免稅所得5千多萬元,自行計算之委外比例為28.79%,
尚未超過30%。惟經稽徵機關查核製造費用項下列報之模具費相關憑證,
發現部分憑證載明交易內容係「模具配件加工」、「模具線切割」等,核屬委外加工費性質,
經予以轉正至加工費科目並重新計算甲公司103年度投資計畫產品之委外加工比例達32%,
已超過上述30%之優惠門檻,國稅局因此核定甲公司103年度不得享受五年免稅之租稅優惠,
全數免稅所得5千多萬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各項支出應依性質、內容確實分類歸屬於適當之會計科目,
以利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及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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