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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5名子女,於102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

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

甲父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

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核課甲父102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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