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詢問其本身經營之養護中心有關醫療使用部分,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稅率是否有提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私人醫院、診所,
應以依醫療法規定設立及開業之醫院、診所為限,至於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設立,
與醫療法規定之醫院、診所有別,故供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使用之房屋,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
而不適用按私人醫院、診所使用之房屋3%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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