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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或管道不同,可列舉扣除之金額亦不同
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之限額也不相同。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故個人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係屬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依前揭規定可列舉扣除之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
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之捐款,屬「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
可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國稅局提醒,對特定或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租稅減免優惠有所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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