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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移轉原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應重新申請方可再適用

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

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提出申請。

以陳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陳太太後,陳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