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
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提出申請。
以陳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陳太太後,陳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
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
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提出申請。
以陳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陳太太後,陳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