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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電造成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變質或破損,營利事業可列報損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停電造成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

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

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

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者,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

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國稅局呼籲受損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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