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且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課徵範圍。
其中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花。
稽徵處進一步說明,由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
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又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因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
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退還!例如甲以500萬元向乙買得一筆三民區之土地,
甲據以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之公定合約書上,應貼花5千元。而甲乙簽訂之公定合約,一經書立使用,
即應完納印花稅,而後因故解除契約,惟已繳之印花稅,不是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無法退還。
該處提醒民眾,在國內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應依法納印花稅,如違反印花稅法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
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