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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除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保險費外,尚須符合同一申報戶之要件
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
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
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
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國稅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
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
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
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國稅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
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
是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之要件,
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
尚須同一申報戶,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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