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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若有虧損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是即使出售房地受有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
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
如屬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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