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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製酒品雖未出廠仍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轄區內有菸酒產製廠商於試製酒品裝瓶完畢後,因該廠商自覺酒品不甚理想,
僅將該批酒品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卻忘記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無論是否僅為試製之酒品,
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
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
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國稅局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
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
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