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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圍帳戶或人頭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以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
金額合計新臺幣4千餘萬元,其中68筆係他人頻繁存入,該帳戶顯有異常。
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
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
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
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
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
是以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國稅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
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
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
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實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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