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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

惟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104年度利息所得15,000元,配偶謝君利息所得3,720元,

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8,720元,王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3,339元,

經國稅局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0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

國稅局以依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當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18,720元,

是原核定剔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8,720元,尚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除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

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仍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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