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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罰鍰 不得列報損失

環保、食安意識抬頭,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企業遭處罰鍰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

重者可達千萬元,賦稅署官員昨(3)日強調,企業支付環境汙染、食品安全、

交通違規的罰鍰,不得列報企業的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轄內甲公司代工牛皮為業,2014年3月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遭處罰鍰300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其竟將該筆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扣除,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

並補徵稅額51萬元。

官員解釋,罰鍰處分屬於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的制裁,如准予認列為費用或損失,

等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致處罰失去效果,

且罰鍰原即不屬於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因此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但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在計算營利所得時,

其所經營的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

准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南區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多加注意,

以維護自身權益。


官員說,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確實有負擔這筆罰鍰,

因此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可以核實認列罰鍰。


所得稅法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