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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管道
父母可善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婚嫁子女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
節省贈與稅負。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
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林爸爸與林媽媽的大兒子林大寶今年娶媳婦,就林爸爸來說,
就可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再加上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林爸爸共可贈與大寶320萬元。
同樣地,若是林媽媽也有能力,亦可贈與大寶100萬元婚嫁財物與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
這樣一來,大寶一人結婚就可收到結婚禮金640萬元,做為購置新房的基金了。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婚嫁時」的計算期限,
原則上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
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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