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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利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於出售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於出售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103年度以200萬元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
並支付權證移轉登記費用2萬元,其原始購入成本為120萬元,
經核定王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78萬元(200萬元-120萬元-2萬元),
惟王君辦理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
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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