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仍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均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
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
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
倘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106年3-4月當期並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誤以為毋須辦理營業稅申報,
嗣後雖於106年6月20日補申報,惟已逾申報期限30日,而遭該局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未依限申報,
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