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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依交易實際內容列報費用或損失科目,並 保留原始交易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免被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轄區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2,700餘萬元,

經國稅局以列報之營業權-供貨權攤銷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範圍,全數否准認列,

核定補徵稅額450餘萬元。

      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供貨權支出實際上是屬於權利金性質,

原列報營業權有誤,改按權利金科目列報,因無法提示合約書及各項供貨權價值評估依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以供核實認定,復查結果仍未獲變更,A公司陸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交易實際內容列報費用或損失科目,並保留完整之交易文件以供查核,

如果是屬於權利金支出部分,應依規定提出合約書、付款證明、入帳金額之依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經查核相符後,始可認列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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