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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已死亡,應補申報遺產稅並依法起算核課期間

國稅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其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嗣因對於計算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財產範圍及金額持有異議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生存配偶於行政救濟程序期間亦死亡,繼承人應於前者遺產稅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後,

於稽徵機關就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就後者追認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債權申報遺產稅,

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國稅局說明,夫或妻一方死亡,其生存配偶主張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係屬生存配偶之財產權,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案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

始確定應重新核算其配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

須俟稽徵機關就應列入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範圍及價值查明核算,

並依判決內容重為被繼承人遺產稅案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始能確定該項遺產價值,

又因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屬其配偶死亡後始追認該項請求權價值,

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被繼承人配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

不僅納稅義務人無從於規定期限內據以申報,稽徵機關於規定期限內亦無法據以行使核課權,

依據財政部98年1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527750號函釋規定,為顧全徵納雙方之權益,

對於是類遺產稅申報期限及核課期間之計算,

明確規範以稽徵機關依判決內容重為被繼承人遺產稅之復查決定,

於該復查決定送達納稅義務人確定知悉起6個月內為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期間,

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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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鄭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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