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帳上支付的伙食費,屬有限額的項目,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2,400元之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公司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員工10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3,00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甲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2,880,000元(即100人x2,400元x12月),超過限額部分為720,000元(即3,000,000元+600,000元-2,880,000元),因甲公司未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故不予認定;惟超過限額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帳上支付的伙食費,屬有限額的項目,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2,400元之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公司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員工10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3,00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甲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2,880,000元(即100人x2,400元x12月),超過限額部分為720,000元(即3,000,000元+600,000元-2,880,000元),因甲公司未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故不予認定;惟超過限額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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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