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者,應核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簡稱新制)。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簡稱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新北市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6年度將其103年度取得之房地出售,核屬舊制課稅範圍,吳君逕依該房屋契稅繳款書記載之移轉價格,按房屋評定現值3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嗣國稅局依「綜合所得稅預售屋及鉅額房屋交易選案查核作業要點」選案查得系爭房地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為42,700,000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3,570,000元及相關費用653,000元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143,000元,國稅局基於愛心辦稅輔導吳君限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惟吳君仍逾期未辦理補報,是減除已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核定吳君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229,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

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1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