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
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