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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

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

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

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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