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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避免遭裁處罰鍰
但於102年5月份有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是否應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
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
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國稅局說明,若甲公司於102年度申請停業,而其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滯報通知送達後仍未補報,其102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
但於當年度有繳納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繳稅款,
或其他依規定應計入或應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
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
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免予處罰之規定,
則仍應處罰鍰7,500元。
國稅局呼籲,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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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春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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