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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之年終獎金,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

該獎金倘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

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費用核認。

反之,該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苑靈卉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