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沈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拍賣,
地上建物並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她先生優先承買,
想了解可不可以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的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
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
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
換句話說,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她(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
所以,沈小姐經法拍的土地不能用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
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是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
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的房地,
而且只有該1處自住房地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的理念。因此,擁有多處房地者就無法適用。
舉例來說,林小姐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的地上房屋給她成年子女,
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的基地,後來再出售另1處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則該次出售的土地就不能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