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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查獲重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領牌後,不得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使用公共道路,

一旦被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達15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車輛牌照切勿移用,以免遭受重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