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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雇主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達加薪效益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將伙食費限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提高為2,400元,

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

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

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以內,

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

是希望鼓勵雇主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達到為員工實質加薪之效益,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

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 林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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