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
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規定,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所有文件均須符合法令規定),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工業用地按千分之10固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
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
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所以,原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如不符合工業用地規定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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