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民眾以下載、影印Facebook個人或粉絲團專頁銷售產品之畫面,進而臆測其疑似逃漏稅,
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如事證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
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欲檢舉此類型逃漏稅案件,不能僅提供銷售產品之網路畫面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應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商家名稱、賣方帳號、網址、聯絡方式),
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資料、付款資訊、貨運單等),供稽徵機關核辦,
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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