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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童收取之球童費為薪資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收取之球童費,若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經查獲後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未列報其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分得之薪資所得70萬餘元,

因丁君與高爾夫球場間未具僱傭關係,所以高爾夫球場並未開立扣免繳憑單,

丁君因此漏報是筆薪資所得,國稅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於高爾夫球場擔任球童所取得之所得,

無論實際給付者為入場擊球者或高爾夫球場,以及入場擊球者或球場與球童間有無僱傭關係,

球童所分得之球童費均屬於薪資所得,所得人應自行列入取得年度之薪資所得申報,

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