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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時,應先確認受捐贈對象為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機構或團體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扣除額,須取具依法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

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檢附A寺廟開立之感謝狀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850,000元,國稅局以查無A寺廟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資料,否准認列。


     國稅局特此提醒民眾,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捐贈扣除,

主要具有公益之目的,即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並以捐贈有助政府或相關機構團體財力之增進而有助於社會及政府之行為時,

給予免除租稅優惠之措施。是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外,

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