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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漏報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612,000元,

經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查獲,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除遭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系統沒有自動帶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致沒有完整加入報稅,非故意漏報,申請復查。

經國稅局以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