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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惟如居留期間超過90天者,
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部計課綜合所得稅。
至來臺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者,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並提供勞務期間
為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15日,由中華民國境外雇主給付勞務報酬,
故甲君應於105年11月15日離境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另如甲君至106年6月30日離境,
甲君應於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前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於106年6月30日離境前,
辦理106年度離境之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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