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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擔合建分售案之土地增值稅及廣告費相關課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20915台財稅第36558號函釋規定,
建設公司與地主訂立合建契約書,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與地主訂立之合建契約書,如係約定於房屋建成後配合出售,
但建主之房屋與地主之土地係各自訂約轉售並自行收取價款,而地主與建主間並無房地互易關係者,
則建主除依法應負擔土地改良物之工程受益費外,其以契約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應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國稅局並特別提醒,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擔,
故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亦不得列報廣告費。
如果有任何合建案之相關成本費用方面的問題,
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
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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