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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年度應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以其餘額盈虧互抵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
經核係屬該公司102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且該公司102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1,000萬元,
依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102年度核定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虧損扣除之金額為200萬元(1,200萬元- 1,000萬元),
經國稅局核定補稅170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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