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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所立之契據免貼花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倘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
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尚非屬前開規定性質之契據,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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