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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扣除額致逃漏稅捐者,依故意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或醫藥生育費扣除額時,

必須檢附相關收據憑證,若實際發生之金額較申報金額少,即以少報多,致短報應納稅額,

將會被核認屬故意逃漏稅捐,除補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捐贈扣除額新臺幣

(下同)332萬餘元及醫藥生育費扣除額300萬元,惟僅檢附憑證4萬餘元及14萬餘元,被查獲後,

除補徵應納稅額284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253萬餘元。甲君不服,

另檢具醫藥費單據646,850元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決定就其已提出單據部分,核認非屬虛報予以免罰,

追減罰鍰299,059元 ,甲君仍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君就所列捐贈扣除額328萬餘元及醫藥生育費扣除額221萬餘元

無法提出憑證或證明文件,並未有證據證明支付之事實,甲君明知其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98年度

實際發生之捐贈及醫藥費金額,竟以少報多,虛報捐贈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致申報時

短報繳稅款,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核屬故意,而應受罰。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家戶申報

及自動報繳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實際所得多少、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等扣除額多少,

納稅義務人知之甚詳,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且甲君申報時檢附部分捐贈及醫藥單據,

可見其亦知如欲列報扣除,應檢附相關證明,惟甲君及其配偶自93年以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即採此虛報高額捐贈、醫藥生育費方式,因稅捐機關受理大量稅捐申報案件 ,未能立即查獲其違章情形,

而使甲君及其配偶心生僥倖,往後年度亦採此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於100年間始陸續查獲

前述違章情事 ,而就甲君及其配偶94至98年5年之違章行為分別裁罰,裁罰時間縱令相近,

亦難認係以違背誠實信用方法達連續處罰目的。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詳實核對申報內容,以免因申報不實而遭受處罰,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