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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有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
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

國稅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
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

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