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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解散是否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
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清算申報,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
而機關團體非屬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釋規定,
尚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雖無須因解散而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
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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