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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者,

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國稅局說明,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

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七日內),

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據統計,此種交易型態之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業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

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營此類型態之營業人,

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

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